提出如下問題:
1、2012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由于稅法與會計差異原因,進行納稅調增的項目,比如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不一致,企業在2013年能否將會計折舊年限調整與稅法一致,并將納稅調增的折舊調回?如果可以,是否需要稅務備案?
2、由于賬務處理有誤,將部分2007年-2010年部分應記入固定資產的工程沒有記入固定資產,并沒有計提折舊在稅前扣除,那么2013年進行賬務調整時,以前年度的折舊可否補提?如果可以補提,是否需要稅務備案?
3、由于賬務處理有誤,將部分2007年-2010年部分應記入當期費用的業務沒有記當期費用,那么2013年是否可以進行賬務調整時,如果可以調整,是否需要稅務備案?有沒有相關文件規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折舊年限)、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企業會計準則第 4 號——固定資產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
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準則第十九條規定的除外。
2、所述折舊及費用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調整,然后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余額轉入利潤分配—期初未分配利潤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