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擬出讓土地,原來沒有成本,現需要交納土地出讓金后,再進行轉讓,請問要涉及那些稅費?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轉讓土地使用權和銷售不動產應交營業稅(5%),土地增值稅(增值額的30%-60%)、印花稅(萬分之五)、企業所得稅。
依據: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土地增值稅條例及細則、印花稅條例、企業所得稅法及細則。
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營業額減除項目支付款項發生在境內的,該減除項目支付款項憑證必須是發票或合法有效憑證。參見財稅[2003]16號。
土地增值稅的計算:
(1)計算增值額
增值額=收入額-扣除項目金額
(2)計算增值率
增值率=增值額÷扣除項目金額
(3)確定適用稅率
依據計算的增值率,按其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
(4)依據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增值額×適用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
在具體計算增值額時,要區分以下幾種情況進行處理:
(一)對取得土地或房地產使用權后,未進行開發即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只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這樣規定,其目的主要是抑制“炒”買“炒”賣地皮的行為。
(二)對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投入資金,將生地變為熟地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交納的有關費用,和開發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計開發成本的20%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這樣規定,是鼓勵投資者將更多的資金投向房地產開發。
(三)對取得土地使用權后進行房地產開發建造的,在計算其增值額時,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和有關費用、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和規定的費用、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并允許加計20%的扣除。這可以使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有一個基本的投資回報,以調動其從事正常房地產開發的積極性。
(四)轉讓舊房及建筑物的,在計算其增值額時,允許扣除由稅務機關參照評估價格確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即房屋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價值),以及在轉讓時交納的有關稅金。這主要是考慮到如果按原成本價作為扣除項目金額,不盡合理。而采用評估的重置成本價能夠相對消除通貨膨脹因素的影響,比較合理。
國稅函發[1995]1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