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業務描述:我單位是卷煙工業企業,按照有關規定,不得做煙草廣告、宣傳促銷。在業務往來中,將自產卷煙用于促銷活動,日常會計處理:發生促銷時,將卷煙的實際成本、按市場售價計算的消費費、增值稅和城建稅等稅費統一計入銷售費用-宣傳促銷費。在年度所得稅會算時:將計入銷售費用-宣傳促銷費的自產自用煙全部納稅調增;同時,按市場銷售價格扣除實際成本和按市場售價計算的消費費、增值稅、城建稅等稅費后的利潤,按視同銷售實現的利潤再納稅調增。
請問:所得稅會算中,對卷煙工業企業這樣處理自產自用煙正確嗎,主要依據的是哪些法律法規,請具體詳細給予說明。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具體按如下規定處理: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079號)第二款的規定:“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產機構、捐贈、贊助、集資、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時,應視同對外銷售處理。其產品的銷售價格,應參照同期同類產品的市場銷售價格;沒有參照價格的,應按成本加合理利潤的方法組成計稅價格。”因此,無論企業在自產自用產品上怎樣核算,都應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