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尊敬的老師,您好!
我是吉林省一家煤炭企業,今年向長春一家小額貸款公司貸了一筆款,利息按月3.5%收取,其中委托浦發銀行放貸收取1.5%的利息,再通過簽訂咨詢合同的名義收取2%咨詢費。該款原數借給了我的子公司使用,我公司應同該子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和咨詢合同,按同期利率加成5%收取該子公司的利息,應按同期咨詢費加成5%收取咨詢費,這樣操作是否可以,子公司所承擔的利息及咨詢費能稅前扣除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你公司無法模仿銀行的收費方法。收取的利息為全部收入。子公司的利息支出的稅前扣除受以下規定的限制:
《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121號
一、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一)金融企業,為5:1;
(二)其他企業,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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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回復 | 分解為利息和咨詢費,規避政策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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