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在財稅字[1994]26號每五條中提到:
五、關于代購貨物征稅問題
代購貨物行為,從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法規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稅。
(一)受托方不墊付資金;(二)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
其中的每(一)條和第(三)條是否有矛盾,究竟是由受托方向銷售方先支付貨款,還是由委托方向銷售方支付貨款呢?
另:外資企業與報關行簽訂合同,報關行在代理報關過程中發生的所有費用由報關行先行墊付(如運輸費、雜費等),企業可以將款項支付給報關行嗎?這樣操作的話,相關費用可否在稅前扣除,進項稅可否抵扣呢?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由委托方支付給受托方,再由受托方向銷售方支付貨款。
企業可以將款項支付給報關行,相關費用可以在稅前扣除,進項稅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