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及其實施條例第九十九條、財稅[2008]47號、國稅函[2009]185號、財稅[2008]117號,我公司所收購的原材料經省級木材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檢驗,確定為“林區采伐剩余物和次小薪材”[檢驗結果細目:枝丫材、樹梢材(長度:1-2.3M,直徑3-5CM)、木桿(長度:1.8-2.6M,直徑4-8CM)、短原木(材質:節子、樹瘤、邊材腐朽漏節、蟲眼等缺陷,長度:0.5-1.8M,直徑10-30CM)]。所生產的中密度纖維板(人造板),經省級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隨機抽樣,所檢項目均符合GB/T 18580-2001、GB/T11718-1999標準要求。并經省級綜合利用項目(產品)認定委員會認定為資源綜合利用產品,認定文件號為桂資綜認定[2011]93號,綜合利用證書號為綜證書桂2011第121號。我公司通過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取得備案通知書。現上級稅務機關內部督察,認為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執行財稅[2008]47號有誤,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7號)規定不符,認為我公司不符合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不得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要求我公司自查補報將少繳的企業所得稅繳納入庫。財稅[2008]47號)資源規定為:鋸末、樹皮、枝丫材;生產的產品:中密度纖維板(俗稱人造板),符合產品技術標準;產品原料100%來自所列資源。但國稅函[2009]185號第一條:一、本通知所稱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是指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以下簡稱《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因此我公司是否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或應如何依據上述文件規定爭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關于執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47號
一、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錄》中所列資源為主要原 材料,生產《目錄》內符合國家或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當年收入總額。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時,《目錄》內所列資源占產品原料的比例應符合《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
財稅〔2008〕117號
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
序號12 綜合利用的資源:鋸末、樹皮、枝丫材 生產的產品:人造板及其制品 技術標準:1.符合產品標準;2.產品原料100%來自所列資源
1、文件要求產品原料100%來自鋸末、樹皮、枝丫材。只要符合就可享受優惠政策。
2、何為“枝丫材”,涉及專業術語,抱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