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采購的設備(合同額100萬元)在安裝調試過程中出現質量問題,經過和供應商多次協商,供應商同意賠償20萬元并負責調試至驗收合格;但供應商要求此賠償款從合同款項中扣除(合同款只付了70萬元),供應商給我公司開具80萬元發票。
如果這樣做的話,我公司是否需要將賠償款列為營業外收入繳納所得稅?我公司的固定資產成本也將少20萬元。
以下是我的想法:
我公司和供應商再簽訂此設備的補充合同,將合同總額變更為80萬元,供應商給我公司開具80萬元的發票,設備驗收合格后,我公司支付合同余款。
請專家給予指正。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在供應商還未開具發票的前提下,你方可以要求變更合同,按80萬元支付貨款,取得供應商開具的80萬元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