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2009年初購進一套固定資產系統賬面價值1900萬元,里面由多個部件組成但在財務系統中未單獨計價。根據藥品生產企業新版GMP要求,現在要對其中幾個部件進行更換,新購進部件價值60萬元;根據生產技術主管判定被更換部件歷史成本17萬元。(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年限平均法,殘值率5%),請問應該如何進行財務處理?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作為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處理,計入長期待攤費用,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六十三 號)規定:
第十三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
(三)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六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