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我企業是大中型商業零售企業,關于金銀首飾零售問題,銀發[1995]219號第十條規定經營金銀飾品零售業務的單位不得采用租賃經營方式,請問此文件目前是否有效?第十條的規定,我能否理解為進駐我店的供應商,我方不得與其采用租賃的經營方式?請解答,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 熊勇 專家解答如下:專家解答
文件第十條應理解為,金銀飾品零售業務單位的經營方式只能進行金銀飾品的購銷,而不能采取出租金銀飾品的經營方式。并不是說經營金銀飾品零售業務的單位不能租商場商柜進行銷售。
熊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