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我公司(A)在12年期末數的其他應收款是52021828.82無償借給關聯方(B)公司,A公司持有B公司95%的控股,那么問題1、A公司與B公司的借貸涉及的稅種及金額2、若A公司與B公司簽訂借款合同,那么利息比例怎么算是可以在A公司企業所得稅時稅前扣除的?請列示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121號
一、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一)金融企業,為5:1;
(二)其他企業,為2:1。
二、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財政部稅政司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配套法規及適用指南》解釋:
1、關聯企業融資利息支出限制比例有什么變化?
根據《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并且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規定比例和《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2、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不受比例限制?
根據《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