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老師:1、我公司與4人(個人)簽訂了一份勞務合同,其中有一人是外國人,我公司可不可以讓對方到稅務機關代開勞務發票?
2、如果可以,我公司在與4人簽訂勞務合同時需注意哪些稅務風險?應如何簽訂才能避免稅務風險?
3、對方到稅務機關開具勞務發票的稅費比按勞務報酬計算交納的個人所得稅省的多,我公司可不可以有此代開的發票做賬?還是必須按勞務報酬計算交納個人所得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1、如果提供勞務的人員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則支付的勞動報酬為工資薪金所得;如果與企業簽訂勞務合同,則支付的勞動報酬為勞務報酬所得。
2、勞務報酬所得需申請稅務機關代發開票,稅務機關在代開發票時代扣代繳營業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憑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勞務費的入賬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