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你好,我是有進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請問我們收到貨代開具的“代理海運費”是否可以抵扣?如果可以抵扣,依據或者文件有哪些?我們山西省稅務局不讓抵扣,煩請幫忙,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以下稱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所以增值稅都是對在境內發生的應稅行為征收的,且國際貨物運輸代理目前是實行差額征收。財稅【2011】131號規定:...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所以支付的境外“海運費”沖減當期銷售收入,進項稅金不可抵扣。總局單就“海運費”沒有出具過相關細則和公告。我們已就該問題上報請示總局,隨著2013年“營改增”在全國全面實施,有關政策會更加明確。謝謝您的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