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1. 國稅函發[1997]87號是否還有效?
2. 我公司是一煤礦企業,修建鐵路專用線時占用農戶的土地(因批土地比較費時,所以與農戶協商先支付土地使用費,等土地批復后再一次性結算),支付兩部分費用(一部分為占用土地的使用費,一部分為補償土地上農作物、大棚等的費用),農戶取得的上述補償是否需要繳納稅費,我公司是不是需要取得稅務局代開的發票,若需要開具發票應按什么稅目繳納營業稅??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不能簽土地使用費合同,否則需要你公司需要取得發票才能稅前扣除,農民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但如果簽訂青苗補償費合同,你公司可以直接以合同及農民的收據入賬并稅前扣除,農民個人也不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因為不屬于經營行為,屬于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因此,支付補償費的公司和農戶都無須申請開具地方稅務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