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尊敬的老師您好,
想請您幫我們理清幾個概念,期待您的答復,謝謝!
我的問題是:
1.外籍人員在中國工作,滿183天但小于一年,和大于一年少于5年,以及工作5年以上的期限,在個人所得稅繳納上的區別?
2.有無雙邊協定可以選擇在哪方納稅的規定?(例如美國)
3.稅法中“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如何正確理解這里的”境外所得“?
稅法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居住超過五年的個人,從第六年起,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關于工資、薪金所得來源地的確定: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為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即: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由中國境內還是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均屬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外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由中國境內還是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均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2、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日但不滿一年的個人納稅義務的確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工作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日但不滿一年的個人,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在中國境外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除屬于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情況外,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3、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納稅義務的確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境內居住滿一年而不超過五年的個人,其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國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在實施條例第三條所說臨時離境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僅就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報納稅,凡是該中國境內企業、機構屬于采取核定利潤方法計征企業所得稅或沒有營業收入而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在該中國境內企業、機構任職、受雇的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否在中國境內企業、機構會計賬簿中有記載,均應視為由其任職的中國境內企業、機構支付。上述個人,在一個月中既有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也有在臨時離境期間由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的,應合并計算當月應納稅款,并按稅法規定的期限申報繳納。
4、關于五年期限的具體計算
1)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五年,是指個人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滿五年,即在連續五年中的每一納稅年度內均居住滿一年。
2)關于個人在華居住滿五年以后納稅義務的確定
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五年后,從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應當就其來源于境內、境外的所得申報納稅;凡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則僅就該年內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申報納稅。如該個人在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納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不足90天,可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確定納稅義務,并從再次居住滿一年的年度起重新計算五年期限。
5、對來華的外籍人員中國政府有優先征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