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外資企業(yè),2007年1月受讓土地20畝,應繳土地出讓金400萬,給予優(yōu)惠政策,實繳出讓金200萬,政府土地出讓金扶持額200萬。并約定:企業(yè)以后如發(fā)生土地使用權轉讓,先補繳土地出讓金扶持額200萬。2013年1月,轉讓土地使用權20畝給甲,每畝30萬,共計600萬畝,但未補繳出讓金200萬。請問:1、2007年受讓土地時,會計如何入賬?計稅成本多少?2、2013年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如何繳稅?3、甲企業(yè)如何做賬?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2007年受讓土地時,土地成本為 400萬,政府補貼按當時的處理方法,可以沖減土地成本(2008年后,計入營業(yè)外收入,涉及企業(yè)所得稅)
2、2013年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成本為沖減后的余額。
3、轉讓土地使用權:
1)、營業(yè)稅:轉讓土地所有權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依5%的稅率繳納營業(yè)稅。(差額征稅)
2)、城建稅: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qū)的,稅率為7%; 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zhèn)的,稅率為5%; 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qū)、縣城或鎮(zhèn)的,稅率為1%。
3)、教育費附加:教育費附加率為3%。
(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yè)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
4)、印花稅: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按所載金額0.5‰計稅貼花。
5)、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稅率 30%-60%。
6)、企業(yè)所得稅:稅率25%。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yè)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3】第016號
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yè)額。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yè)額,營業(yè)額減除項目支付款項發(fā)生在境內的,該減除項目支付款項憑證必須是發(fā)票或合法有效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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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回復 | 1、提供的僅是參考思路,不能代替賬載金額。2、成本以賬載金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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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回復 | 已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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