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你好,汽車運輸公司8月27于地稅代開給我公司的運輸發票,8月國稅已認證,并按7%抵繳了進項稅,10月國稅檢查說,7月31號后開具的運費發票全不容許抵扣,要求進行稅轉出,國稅這樣要求有道理嗎?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營業稅改增值稅有關普通發票事項的公告中,提到過渡期到10月31日,但國稅給的說法是10月31號前開的運輸發票可以用,但不可以抵扣,我覺得國稅的要求不合理,認證都過了的票,為何不能抵進項那?國家有相關文件嗎?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財稅[2013]37號規定:
1)試點納稅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開具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除外),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2)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開具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除外),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