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2006年3月我公司由中方(法人)和外方(法人)共同投資組建,實收資本7744萬美元,但2013年10月外方撤資,外方將所持股權全部出售出中方,公司變成中方100%全資子公司,實收資本變為56940萬元人民幣,請問公司實收資本變為56940萬元人民幣是否要繳印花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注冊資本未增加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第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第二條規定,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后,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