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你好,我司是汽車生產企業,委托外單位生產了一批車輛模型,該車模部分用于市場推廣活動使用,另外部分公司內部相關部門領用后當做禮品贈送給外單位,請問這兩種情況在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上如何處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1、用于市場推廣、贈送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均視同銷售。
2、《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其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
第二十五條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828號
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于交際應酬;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三、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用于市場推廣增值稅、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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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回復 | 無需視同銷售的前提是在市場推廣活動中僅用于周轉,商品的所有權沒發生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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