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資的潔具制造業。經銷商分布于全國各大城市。按照公司經銷商政策,年度銷售額達到一定標準的經銷商,公司可為之分攤一定金額的展廳裝修費(經銷商展廳展示的是我們公司的產品,為維護其高端形象,每年均會對其進行更新裝修)。
目前我公司的處理是:經銷商裝修后,提供以下資料到我司申請費用分攤:1,我司相關人員的裝修驗收報告;2,裝修費發票(或裝修材料發票)--裝修商開具或經銷商開具;3,裝修合同(裝修商與經銷商合同)。 我公司審核后,將批準款項記入該經銷商的其他應付款,抵減他后期的購貨款。
但上述處理方式在發票提供方面常會遇到問題,特此咨詢是否有更好的解決辦法?是否可以以銷售返利/折扣的方式直接將此金額返給經銷商,在我們開給他們的貨款發票上作折扣沖減掉就行呢?這樣就不用他們提供發票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1、可以按銷售折扣的方法處理。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
2、也可以運用以下政策:
“納稅人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由于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于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稅函[2006]127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