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收購一家全資子公司,什么時間節點作為合并報表起始點,這個節點當月還是下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你所稱的“吸收合并全資子公司”其實質為收回投資,按稅收有關收回投資的規定處理。
2、適用政策為: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60號
五、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結清清算所得稅、以前年度欠稅等稅款,清償企業債務,按規定計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資產。
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余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于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低于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資產應按可變現價值或實際交易價格確定計稅基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34號
五、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
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6號
一、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以下簡稱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