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與其他自然人共同投資成立一個煤礦企業,注冊資本5000萬元,我公司70%股份,煤礦目前進行技術改造,由于屬于小煤礦,無法從銀行貸款,目前煤礦企業向集團借款4.5億元,按財稅[2008]121號文件規定,公司向煤礦企業收取的資金利息超過債資部分,煤礦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利率按同期貸款利率收�。�;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大股東利息支出,能否在稅款扣除?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確定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鑒于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