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石材企業增值稅原來實行簡易征收,出口部分按免征免退,現稅務局說石材企業不能實行簡易征收,出口應該按免、抵、退。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65號公告第二條“二、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可以放棄全部適用退(免)稅政策出口貨物勞務的退(免)稅,并選擇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或征稅政策”請問這條的理解是不是像我公司這種情況就可以選擇免稅的形式,不要實行免、抵、退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
二、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可以放棄全部適用退(免)稅政策出口貨物勞務的退(免)稅,并選擇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或征稅政策。放棄適用退(免)稅政策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貨物勞務放棄退(免)稅聲明》(附件2),辦理備案手續。自備案次日起36個月內,其出口的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或征稅政策。?
1、《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 》增加了放棄全部適用退(免)稅政策的規定。規定出口企業可以放棄全部適用退(免)稅政策出口貨物勞務的退(免)稅,并選擇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或征稅政策,一旦放棄36個月內不得更改。
2、你公司可以選擇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