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A公司為貨運公司,屬營改增的范圍,現A公司承接一筆廠家的貨運業務,承接運費10萬元,因公司運力有限,分包給另一物流B公司,價格8萬元,B公司開具8萬元的交通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給A公司,A公司開具10萬元的交通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給廠家,請問A公司的增值稅=(10-8)/1.11*0.11=0.198萬元,是否正確,我公司的這項業務是屬于營改增中交通運輸業的征稅范圍按照11%征稅,還是屬于營改增中部分現代服務業中物流輔助服務中的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按6%征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1、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稅率為11%。應納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2、有關概念:
1)增值稅應稅服務的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是指接受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在不直接提供貨物運輸勞務情況下,為委托人辦理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手續的業務活動。增值稅稅率6%
2)貨運運輸是指使用運輸工具將貨物送達目的地,使其空間位置得到轉移的業務活動。增值稅稅率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