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的許可經營范圍:珠寶首飾批發及零售。我公司為一般增值稅納稅人,珠寶首飾批發及零售主要是涉及黃金、白銀、鉑金和珠寶首飾的批發及零售。問題:1、我公司經營業務主要涉及哪些稅種?
2、我公司在哪些環節征收消費稅?3、我公司在針對一般納稅人銷售,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或者是個人零售這塊,是如何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的?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涉及的稅種:消費稅金、增值稅金及附加、所得稅金
2、具體相關文件如下,金銀首飾在零售環節繳納。
1. 稅率
經國務院批準,金銀首飾消費稅由10%的稅率減按5%的稅率征收。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1)減按5%征收消費稅的范圍僅限于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
(2)不在上述范圍內的應稅首飾仍按10%的稅率征收消費稅。
(3)本規定從1994年1月1日起執行,已經多征的稅款予以退還。
《關于金銀首飾消費稅減按5%征收的通知》
([94]財稅字091號)
鉑金首飾應該在生產銷售環節依10%的稅率征收消費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鉑金首飾在工業環節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1999]533號)
2. 征收范圍
本稅目征收范圍包括:各種金銀珠寶首飾和經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種珠寶玉石。
(1)金銀珠寶首飾包括:
凡以金、銀、白金、寶石、珍珠、鉆石、翡翠、珊瑚、瑪瑙等高貴稀有物質以及其他金屬、人造寶石等制作的各種純金銀首飾及鑲嵌首飾(含人造金銀、合成金銀首飾等)。
(2)珠寶玉石的種類包括:
鉆石、珍珠、松石、青金石、歐泊石、橄欖石、長石、玉、石英、玉髓、石榴石、鋯石、尖晶石、黃玉、碧璽、金綠玉、綠柱石、剛玉、琥珀、珊瑚、煤玉、龜甲、合成剛玉、合成寶石、雙合石、玻璃仿制品。
《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
(國稅發[1993]153號)
對既銷售金銀首飾,又銷售非金銀首飾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將兩類商品劃分清楚,分別核算銷售額,凡劃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別核算的,在生產環節銷售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在零售環節銷售的,一律按金銀首飾征收消費稅。
金銀首飾與其他產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按銷售額全額征收消費稅。
《關于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94]095號)
珠寶玉石的征稅范圍為經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種珠寶玉石。寶石坯是經采掘、打磨、初級加工的珠寶玉石半成品,因此,對寶石坯應按規定征收消費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消費稅問題解答>的通知》
( 國稅函發[1997]306號)
對出國人員免稅商店銷售的金銀首飾應當征收消費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消費稅問題解答>的通知》
(國稅函發[1997]306號)
3. 應稅、非應稅的劃分
(1)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經營金銀首飾批發業務的單位將金銀首飾銷售給同時持有《經營金銀制品業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影印件及《金銀首飾購貨(加工)管理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樣式及填寫說明附后)的經營單位,不征收消費稅,但其必須保留購貨方的上述證件,否則一律視同零售征收消費稅。
(2)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從事金銀首飾加工業務的單位為同時持有《許可證》影印件及《證明單》的經營單位加工金銀首飾,不征收消費稅,但其必須保留委托方的上述證件,否則一律視同零售征收消費稅。
(3)經營單位兼營生產、加工、批發、零售業務的,應分別核算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或者劃分不清,一律視同零售征收消費稅。
《關于印發〈金銀首飾消費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94]267號)
(4)未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的金銀首飾生產加工單位加工的金銀首飾,無論是否取得委托方的《證明單》,均應按規定征收消費稅。
《關于金銀首飾消費稅若干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5]063號)
4. 計稅依據
(1)納稅人銷售金銀首飾,其計稅依據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如果納稅人銷售金銀首飾的銷售額中未扣除增值稅稅款,在計算消費稅時,應按以下公式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稅款的銷售額:
金銀首飾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2)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是否單獨計價,也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計征消費稅。
(3)帶料加工的金銀首飾,應按受托方銷售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4)納稅人采用以舊換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銷售的金銀首飾,應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
(5)生產、批發、零售單位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金銀首飾,應按納稅人銷售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購進原價×(1+利潤率))/(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納稅人為生產企業時,公式中的“購進原價”為生產成本。公式中的“利潤率”一律定為6%。
(6)金銀首飾消費稅改變納稅環節以后,用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本通知范圍內的鑲嵌首飾,在計稅時一律不得扣除買價或已納的消費稅稅款。
(7)對改變征稅環節后,商業零售企業銷售以前年度庫存的金銀首飾,按調整后的稅率照章征收消費稅。
《關于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94]095號)
(8)對消費者個人委托加工的金銀首飾、珠寶玉石,可暫按加工費征收消費稅。
《關于消費稅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4]130號)
5. 鉑金首飾
鉑金首飾應該在生產銷售環節依10%的稅率征收消費稅。請依照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鉑金首飾在工業環節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1999]533號)
6. 鉆石
(1)為了加強對鉆石(含鉆石毛坯和未鑲嵌成品鉆石,下同)進出口管理,抑制鉆石走私,全國一般貿易項下鉆石進出口統一集中到上海鉆石交易所海關辦理報關手續;加工貿易項下鉆石進出口仍按現行政策辦理,加工貿易項下進口的鉆石如轉為內銷,須到上海鉆石交易所進行交易或備案。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會同外經貿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
(2)對以一般貿易方式在上海鉆石交易所海關報關進口的鉆石免征進口關稅(具體商品范圍見附件1),照章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3)對鉆石及鉆石飾品消費稅的納稅環節由現在的生產環節、進口環節后移至零售環節(具體商品范圍見附件1和附件2);對未鑲嵌的成品鉆石和鉆石飾品的消費稅減按5%的稅率征收。鉆石消費稅納稅環節后移以后的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4)鉆石出口實行零稅率。
(5)繼續對上海鉆石交易所實行保稅政策,對直接進入上海鉆石交易所的進口鉆石在進口環節不征收增值稅,上海鉆石交易所的鉆石出口不退稅;在上海鉆石交易所內交易的鉆石不征收增值稅;國內鉆石進入上海鉆石交易所視同出口,可享受出口退稅并按照有關貴重產品出口退稅的規定辦理退稅;對從上海鉆石交易所銷往國內市場的鉆石,按規定征收增值稅。
(6)《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上海鉆石交易所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字[2000]65號)第五條繼續執行。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 一、鉆石關稅政策及消費稅稅率調整表
二、鉆石飾品消費稅稅率調整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鉆石及上海鉆石交易所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字[2001]17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