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你好!我公司旗下一水電站,已投入運營3年,電站固定資產設備賬面價值8000萬左右,該水電站大概每兩年進行一次例行檢修(請專業第三方),檢修費用大概60萬左右(不含更換零配件),請問該檢修費如何進行賬務處理?能否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如果改變房屋或者建筑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的計入固定資產,否則計入當期費用。
《企業會計準則第4 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
二、固定資產的后續支出
固定資產的后續支出是指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費用等。
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等后續支出,滿足本準則第四條規定確認條件的,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如有被替換的部分,應扣除其賬面價值;不滿足本準則第四條規定確認條件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等,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準則》
第四條 固定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第十三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
(一)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六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筑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第(二)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
改建的固定資產延長使用年限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外,應當適當延長折舊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