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開展的業務為進料加工復出口業務,公司在向境外出口方支付貨款時,向國內銀行支付保證金,開具信用證支付貨款,境外出口方收到信用證后,在所在地進行信用證貼現獲取資金,但貼現行要扣除相應的貼現利息,合同中約定,該部分貼現利息由我公司承擔,但我公司沒有取得銀行收取貼現息的原始票據(只有復印件或境外出口方書面說明),在此情況下,我公司是否能向境外出口方支付貼現息?所支付的貼現息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可以的,憑合同、復印件和境外出口方書面說明已經能夠證實該項費用的真實、合理性,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是支付的貼現利率不能高于金融機構同累同期的貸款利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確定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鑒于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巴谕愘J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