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如果公司2013年實現利潤2000萬元,應交企業所得稅500萬元,但企業資金緊張,2014年1月少申報(比如繳納50萬元),等到2014年5月匯算時再繳納450萬元,可否?有無納稅風險?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有風險,不如申請延期繳納稅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主席令【2001】第049號
第三十一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