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原國企物流企業,現改變出資方式(改為集團投資)評估增值的固定資產如何進行賬務處理?補提的折舊能在所得稅前抵扣嗎?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資產的評估增值不能調整資產的價值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五十六條 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
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
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不應該的,公司股份制改造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不確認所得,不征收所得稅,但資產的計稅基礎仍以歷史成本價為原價,因評估增值多提折舊、多攤銷的費用、多轉成本不得在稅前扣除,需要做納稅調整處理。處理方法有兩種,一種是據實調整;一種是綜合調整法,即按不超過10年期限平均調整所得。
請參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1997】7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