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尊敬的老師,您好!
我公司是母公司,向小額貸款公司借款1000萬元,借給了我的子公司使用,利息由母公司支付,3個月之后,子公司又向銀行貸款如數還給了母公司,現在母公司又向子公司借款1000萬元用于生產經營和投資,此借款也是子公司從銀行貸款取得的�;谏鲜鲈�,公司之間互相拆借(實際是集團公司內部,只是集團公司還沒有注冊))相等數額的款項,而款項來源都是銀行貸款(貸款利率不同),互相不支付利息,各自稅前扣除自己的貸款利息,這樣可以嗎?請專家指教!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這樣是不可以的,因為母子公司都是獨立法人,應當按公允價格核算雙方的借款利息收入和支出,繳納營業稅及企業所得稅,但如果你們按統借統還處理,雙方收取利息的一方是可以免營業稅的。
可以憑“統借統還”合同等作為入賬的憑證;或開發票但不征收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2000]7號 )
一、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統借方)向金融機構借款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并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
二、統借方將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否則,將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應對其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全額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