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準備成立一個基金會,目的是幫助貧困員工及其家庭,計劃每年打入公司單獨成立的賬戶RMB30000元。現我公司有一名員工家庭出現困難,需要從此基金賬戶中支付5000元。員工打收條,請問所得稅前能否抵扣?另是否要代扣代繳其個人所得稅?這個屬不屬于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2、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
3、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4、免征個人所得稅的生活補助費為從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出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