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企業營銷業務中贈送物品的會計處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一、關于增值稅和營業稅
1、應區分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如果企業是增值稅納稅人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 應該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如果企業是營業稅納稅人
a、未提供應稅勞務而無償贈送禮品,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應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b、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那么,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你企業只是在活動中無償向群眾贈送禮品,而與其銷售業務無關,所以這種情形不是混合銷售行為,無償贈送的禮品應按照其銷售額的繳納增值稅。
二、關于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和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