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我是貨物運輸企業,營改增前購置車輛,車輛的進項稅額做了轉出處理,現在由于這種車輛利用率比較低我公司準備銷售給其他企業,這樣我們就會交銷項稅額,但是之前的進項稅額沒法抵扣,銷售時又交銷項稅額,請問針對這方面有沒有稅收優惠等。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出售舊車,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含稅銷售額÷(1+4%)×2% 繳納增值稅)。
《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9號
(二)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2、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的,應納稅額填列在增值稅申報表第21行、減征額填列在23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