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與外國A公司簽訂出口合同,部分配件從該國B公司進口。為節省成本,我們要求B公司直接發貨給A公司。
我們認為,就B公司發給A公司貨物,屬于我們進口再出口,即轉口貿易,無需繳納進口環節的關稅。但稅務機關認為,轉口貿易適用三個國家的業務,由于A、B同屬一個國家,所以,該筆交易不屬于轉口貿易。
請問,稅務機關 所述是否合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轉口貿易是指國際貿易中進出口貨物的買賣,不是在生產國與消費國之間直接進行,而是通過第三國轉手進行的貿易。這種貿易對第三國來說就是轉口貿易。交易的貨物可以由出口國運往第三國,在第三國不經過加工(改換包裝、分類、挑選、整理等不作為加工論)再銷往消費國;也可以不通過第三國而直接由生產國運往消費國,但生產國與消費國之間并不發生交易關系,而是由中轉國分別同生產國和消費國發生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