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收到國資委返還國有資本收益金,做為對我公司項目的持支,我公司又支付給做這個項目的子公司。本部收到時分錄如下,借:銀行存款,貸:資本公積。支付時,借:長期股權投資,貸:銀行存款。子公司收到此筆款時,借:銀行存款,貸:資本公積。此項資本公積增加是否要交印花稅,如果交印花稅時,不是重復交了嗎,母公司與子公司都交,如果不用交如何做帳務處理,相關規定,急,請有時回復,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財政部關于印發<加強企業財務信息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財企〔2012〕23號)規定:企業收到資本性財政性資金,列作國有實收資本或股本;企業收到費用性財政性資金,列作收益,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不征稅條件的,可作為不征稅收入。
2、列作國有實收資本或股本涉及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