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與外國A公司簽訂出口合同,部分配件從該國B公司進口。為節省成本,我們要求B公司直接發貨給A公司。
轉口貿易是指國際貿易中進出口貨物的買賣,不是在生產國與消費國之間直接進行,而是通過第三國轉手進行的貿易。這種貿易對第三國來說就是轉口貿易。交易的貨物可以由出口國運往第三國,在第三國不經過加工(改換包裝、分類、挑選、整理等不作為加工論)再銷往消費國;也可以不通過第三國而直接由生產國運往消費國,但生產國與消費國之間并不發生交易關系,而是由中轉國分別同生產國和消費國發生交
我們認為,就B公司發給A公司貨物,屬于我們進口再出口,也應該屬于轉口貿易,無需繳納進口環節的關稅。
請問:我們的觀點是否有道理?或者 有無其他的模式不繳納進口關稅、增值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1、不符合轉口貿易概念。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七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銷售貨物,是指所銷售的貨物的起運地或所在地在境內”。上述交易不經過我國海關,沒有入中國境內,應該不符合增值稅的征收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