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是一家建筑設計公司,有一設計項目我公司分包給一私營設計人組織設計并簽有分包協議,按協議13年5月份履行完畢,但因項目甲方的問題,設計延至8月底完工,項目款也未收回,現分包方催要設計費并且在社區國稅發票代開點開具營改增發票(收款人為個人)未果,代開點工作人員說元旦過后才能恢復代開,現問以下幾個問題:
1、2013年12月計提掛帳該設計費,待元月初收到代開發票附在12月份計提憑證后并付款是否可行。
2、該項業務是否能計入2013年企業所得稅匯算。
3、設計師在國稅代開點開取的營改境收款方為個人的設計費發票會有稅務問題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即已支付的費用)未取得發票的,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取得發票。未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不能確認為成本費用。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六、關于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2、開國稅發票時代開發票的稅務機關會要求提供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