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你好:
中外合資企業注銷(02年成立),公司的注冊資本為美元(資本金已全部結匯),現需將外方股東的資本金退回,請問:(1)、能否按賬載“實收資本”的人民幣金額退回外方股東?(已咨詢過當地外管局,付出幣種沒有限制)(2)、注冊資本為美元,是否一定要按美元退回,那么人民幣升值收益是否需繳納預提企業所得稅?(3)、國稅局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五條”要求將外方資本金折回美元,人民幣的升值收益需繳稅,請問是否合理?另外,上述“34號文的第五條”該如何理解?請提供有關政策依據。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是需要折算為美元,因為初始投入是“美元”,外匯折算差額只是由于我國使用的是人民幣,用人民幣表示的一種記賬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