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要求最近三個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比例必須符合。。。。“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這里的銷售收入是否僅指產品銷售收入?包含其他業務收入嗎?
2、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的工資薪金包不包含為研發人員繳納的五險一金?希望能提供文件依據。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附表填報說明》: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合計”:填報納稅人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本行數據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
根據上述規定“銷售收入”可以理解為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
2、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納入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范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3〕70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經商科技部同意,現就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從事研發活動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可納入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范圍:
(一)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二)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
(三)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
(四)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
(五)研發成果的鑒定費用。
二、企業可以聘請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當年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或鑒證報告。
三、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的研究開發項目有異議的,可要求企業提供地市級(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門出具的研究開發項目鑒定意見書。
四、企業享受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政策的其他相關問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的規定執行。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3、“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有效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現就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合理工資薪金問題?
《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二、關于工資薪金總額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