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單位規定根據不同級別給與每月不同的電話費補助,不需要提供發票,是否繳納個稅?是否有額度限制?是否可以所得稅前扣除?
單位按地區對出差人員的餐費和交通費實行包干補貼原則,不需要提供發票,是否繳納個稅?是否有額度限制?是否可以所得稅前扣除?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1、國家稅務總局解釋,當地有標準的執行標準,在標準之內的不涉及個人所得稅。無標準的需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
二、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2、差旅費的開支標準原《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八條“差旅費標準由企業參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結合企業的具體情況自行確定”。新的《企業財務通則》并無具體規定。 是否可以參照下文請咨詢主管稅務機關。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06]313號)規定,從2007年1月1日起,出差人員住宿,暫時按照副部長級人員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級人員每人每天300元、處級以下人員每人每天150元標準以下憑據報銷。差旅費開支范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定標準內憑據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實行定額包干。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每人每天50元。出差人員的公雜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補助市內交通、通信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