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專家老師您好?
我公司是外資企業,與母公司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支付特許權使用費時,已扣繳企業所得稅、代扣增值稅(營改增后)、城建教育費附加。簽訂合同時,除了增值稅以外,其他稅金由境外母公司負擔,增值稅由境內子公司負擔。
問: 簽訂合同時,境內公司負擔增值稅,有沒有稅務風險?
假如境內公司負擔,能否抵扣?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特許權使用費:
1、增值稅:
1)增值稅應稅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內的需代扣代繳增值稅。
2)可以憑稅收繳款憑證抵扣進項稅。
2、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3、可將合同約定的稅后費用折算成稅前費用計算稅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