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你好:
我公司新成立,是供熱企業,2013年開始工程建設,11月末完工,工程項目試運行到本年12月31日,在試運行期間發生成本100萬元,記到了在建工程科目中,同時產生了10萬元的收入也記到了在建工程科目沖減工程支出。12月賬務處理為:
1、發生100萬元成本支出時:
借:在建工程--待攤費用 100萬元
貸:原材料 100萬元
2、收到10萬元供熱收入時:
借:預收帳款 10萬元
借:在建工程--待攤費用 -10萬元
3、資產負債表日100萬元 - 10萬元 = 90萬元*0.25 = 22.5萬元
借:應交稅費 - 應交所得稅 22.5萬元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22.5萬元
請問這樣處理是否正確?從2014年計提折舊中90萬元,假設折舊10年,每年有9萬元的折舊費是否調減當年成本。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工程項目試運行期間發生的收入和成本應計入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不應沖減工程成本
國稅發[1994]13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
二、關于在建工程試運行收入處理問題
企業在建工程發生的試運行收入,應并入總收入予以征稅,而不能直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二)規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小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自制、自建的固定資產,按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作為其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