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專家:我是一家藥品生產企業,新一年我公司決定對我單位生產的個別品種藥品進行階段性促銷,促銷品為大米。請問專家:1、大米可否為促銷品?2、如可以,我公司對取得大米的進項能否進行抵扣?3、銷項稅是否按進價計算?依據是什么?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你公司這種情況大米屬于贈品的性質,應該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進項稅額可以抵扣,銷項稅額的計算參照如下:
單位和個體經營者8種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如: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等。這8種視同銷售行為中某些行為由于不是以資金的形式反映出來,會出現無銷售額的現象。因此,稅法規定,對視同銷售征稅而無銷售額的按下列順序確定其銷售額:
(1)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征收增值稅的貨物,同時又征收消費稅的,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稅額。其組成計稅價格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稅額
或: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按1993年12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頒發的《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確定為10%。但屬于應從價定率征收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為《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中規定的成本利潤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