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總公司向分公司撥付開辦費,次款項在總公司賬上如何核銷?總公司于分公司實行6:4分配利潤,從分公司分得的利潤,總公司如何入賬?集團公司向下屬公司收繳管理費如何操作?企業之間交叉使用資產收取使用費還是劃撥?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總分機構:
1)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企業所得稅不視同銷售。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可設置內部往來科目核算,總賬在總公司,分公司建明細賬。總公司與分公司的報表匯總為簡單的合并,對沖內部往來、內部銷售收入及銷售成本。
2)總分支機構不屬于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由總機構繳納。屬于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2、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費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國稅發〔2008〕86號)
3、 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國稅函發[1995]15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