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財稅[2012]48號 2012.5.3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四條規定,現就有關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1.對化妝品制造與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下同)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
我企業是外資企業,總公司從澳大利亞分攤全球的廣告費和保險費用的話,我們這邊能扣除嗎。是開的國外的invoice發票過來,付款是外匯付出去的,在5萬以下,未在稅務辦理任何的手續,合同是總公司和廣告公司簽的,如果能扣除,我們也可以簽一個合同。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個人理解是指中國境內的居民企業,不包括境外關聯方,否則文件會明確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