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本公司接受境外公司在境外提供的技術支持服務(非特許權),請問在營改增后,這種完全發生在境外的當地服務,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及附加?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不需要。
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3〕106號
附件1: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提供交通運輸業、郵政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以下稱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
第十條 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應稅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內。
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應稅服務。
(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相關法規、問題:鐵路運輸業營改增-*-財稅〔2013〕106號
混業行為是否可以適用簡易一般同時使用-*-財稅[2013]37號,財稅〔2013〕1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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