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2013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1、我公司與跨省的分公司匯總納稅(該分公司成立于2008年,非法人),2013年開始匯總納稅,請問,該分公司2013年以前的虧損能否在2013年匯算時進行彌補?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對于2007年及以前年度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各自按獨立納稅人計繳所得稅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有政策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8〕28號 (廢止)
第十七條 總機構和分支機構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獨立納稅人計繳所得稅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允許在法定剩余年限內繼續彌補。
2、請問:為什么2013年之前跨省的分公司仍作為獨立納稅人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