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目前公司在與多方進行重組,一方投入貨幣資金到目標公司,一方投入大部分實物資產和少部分貨幣到目標公司,其中投入實物方收到100%的股權支付,且實物投入方投入的實物資產占其資產的75%以上。我理解雖然是投資,但實物投入方應該屬于財稅[2009]59號中所說的資產收購中的被收購方(支付對價是股權),實物投入方投入實物和目標公司對該實物資產用股權支付也符合該文中說的資產收購行為,問題如下:
1、在這個重組方案中貨幣投入方獲得了目標公司60%的股權,而實物資產投入方僅獲得了目標公司40%的股權,在這種情況下實物資產投入方可否選擇所得稅中的資產收購的特殊稅務處理?
2、目標公司支付實物資產的股權對價中,只有50%的形成實收資本,另外50%的形成資本公積,在這種情況下實物投入方可否理解為收到了100%的股權支付(因50%是資本公積)?可否選擇所得稅中的資產收購的特殊稅務處理?
3、實物投入方的實物資產分三批驗資到目標公司,這種情況可否會對選擇所得稅中的資產收購的特殊稅務處理產生影響?如果有影響,這種影響是什么?
4、如果實物投入方可以選擇所得稅的特殊稅務處理,那是不是目標公司的收到的實物資產入賬價值必須是實物投入方的原賬面價值?如果目標公司按公允價值入賬會對實物投入方選擇所得稅特殊稅務處理產生什么樣的影響?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請問:重組采取的方式是
合并?分立?資產轉讓?股權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