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以上續
1、我公司為了體現利潤,所以將有些費用2013年12月份認為的未入賬,所以不存在暫估的問題,想在2014年1月份入賬,那2013年4月30日之前匯算時我覺得應該調減應納稅所得額;2、如果是2013年年度匯算時調減了應納稅所得額,在2014年所得稅匯算時不能扣除這部分費用,那還得調增應納稅所得額,那請問:我這個費用一減,一增不是相當于沒扣除嗎?這樣本來能抵稅的費用豈不是和沒抵沒區別了,從而多交企業所得稅了不是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
第九條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1、按權責發生制原則,屬于上一納稅年度的費用不得在下一納稅年度稅前扣除。
2、上一納稅年度已作成本費用處理的,凡當時未取得發票的,需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取得發票。
3、不得人為調節費用所屬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