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總分公司產品銷售(調撥)的價格是否可以由企業自行確定,有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對總公司向分公司調撥產品的價格進行相關限制?(涉及稅種增值稅、企業所得稅)
總分支機構之間的產品銷售是否屬于關聯交易?是否使用企業所得稅中特別納稅調整的相關規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總分公司之間移送貨物
1)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視同銷售貨物,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2)若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不用于銷售,增值稅不視同銷售貨物。(國稅發【1998】第137號)
3)企業所得稅政策: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不視同銷售貨物。(國稅函[2008]828號)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關聯交易,主要指企業與其他關聯企業之間的交易。總分機構不構成關聯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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