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單位為物流輔助業,客戶放我單位貨場貨物,我們負責倉儲,裝卸,發送客戶指定銷售地等,我們簽定綜全服務費合同,提供一條龍服務 ,給他們開6%可抵扣增值稅,我們又委托另一家運輸企業配送,收收11%的進項稅可抵扣,請問是否符合稅務規定?因為這樣抵扣后,我單位銷項小于進項,不用交稅了,是否合法?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符合稅務規定,如果進項大于銷項,可以不用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3〕106號
附件1: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 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附:
應稅服務范圍注釋
(四)物流輔助服務。
物流輔助服務,包括航空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貨物運輸代理服務、代理報關服務、倉儲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和收派服務。
7.倉儲服務,是指利用倉庫、貨場或者其他場所代客貯放、保管貨物的業務活動。
8.裝卸搬運服務,是指使用裝卸搬運工具或人力、畜力將貨物在運輸工具之間、裝卸現場之間或者運輸工具與裝卸現場之間進行裝卸和搬運的業務活動。
9.收派服務,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諾的時限內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揀、派送服務的業務活動。
收件服務,是指從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運送到服務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業務活動;分揀服務,是指服務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對函件和包裹進行歸類、分發的業務活動;派送服務,是指服務提供方從其集散中心將函件和包裹送達同城的收件人的業務活動。